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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蓝岛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文件 承蓝字[2004]第6号 关于“零风险”自由退换货制度的补充规定 各商场: 为了全面落实2004年工作计划,提高自身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特对商品退换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因顾客不满意或不喜欢,购物无质量问题的商品,只要保持商品原质原貌和原始包装完好,不影响再次出售,均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购买原值自由退换(本市顾客10天,外地顾客20天),超过约定时限,顾客可根据客观情况与蓝岛协商解决,过季削价而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一在削价期间可以自由退换。削价期以前购买的商品在削价期内退换货也必须按原值办理退换货手续。 退货总则:对待退货的顾客和购物的顾客一样热情,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对责任分不清的以我为主,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让满意。营业员处理顾客退换货问题的时限不得超过10分钟;当买货的顾客和退货的顾客同时出现在柜台前,营业员首先接待的应是退货的顾客。 望各商场以顾客为本,认真贯彻执行,提升企业良好形象。 2004年3月15日 |